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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-64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  1. 交流電壓超過五○伏或直流電壓超過六○伏,可作為獨立運轉,或與其他電力電源互連之固定式儲能系統裝設,依本節規定辦理。
  2. 儲能系統連接一個以上電源之設備及導線,應裝設足以保護所有連接電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;有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時,應具備可維持同步之必要設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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