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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-67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自儲能系統引接之所有被接地導線,應有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,且裝設於儲能系統視線可及之位置。 二、啟動儲能系統隔離設備之控制器若不在該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,隔離設備應能閉鎖於啟斷位置,且在現場標註控制器所在位置。 三、裝設直流匯流排槽系統者,其隔離設備得安裝於該匯流排槽內。 四、隔離設備現場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,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: (一)儲能系統之標稱電壓。 (二)儲能系統之最大可能短路電流。 (三)儲能系統發生短路電流時,其電弧持續時間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故障清除時間。 五、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.五公尺,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電路於儲能系統端應有隔離設備,該隔離設備得為熔線或斷路器。 (二)若前目規定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,應於所連接設備端再裝設隔離設備。 (三)使用熔線型之隔離設備者,隔離設備之電源側應連接至儲能系統。 (四)若儲能系統位於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,其封閉箱體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危險場所者,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該箱體內。 (五)儲能系統之隔離設備不在所連接設備之視線可及範圍內者,應在所有隔離設備處裝設名牌或標識,標示其他隔離設備之位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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