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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-69 條

儲能系統裝設之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儲能系統應有通風設備,以防止儲能裝置所生爆炸性混合物之累積。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儲能系統通風措施得依製造廠家建議辦理。 二、帶電組件應予防護,並依第一章第五節之相關規定辨理。 三、儲能系統之工作空間: (一)最小工作空間應符合表三九六~六九規定。工作空間應從儲能系統模組、電池模組外殼、機架或托盤之邊開始測量。 (二)機架上電池模組外殼與不需維護側之牆壁或結構間,應間隔二十五公厘以上。 (三)套件型及整套型之儲能系統內組件之工作空間,得依製造廠家之建議辦理。 四、儲能系統機房出入之維修門,應朝出口方向對外開啟,並配備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門把。 五、儲能系統及其設備與組件之工作空間應有照明設備。照明燈具不得僅倚賴自動裝置控制。若有相鄰光源照射之工作空間,得免加裝照明燈具。照明燈具之位置不得有下列情況之一: (一)維修照明燈具時,維護人員會暴露於帶電之系統組件。 (二)當照明燈具故障時,對系統或系統組件造成危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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