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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-73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  1.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。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,僅限合格人員使用。
  2. 分散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儲能系統採用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,應配備第二個獨立裝置,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。 二、分散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: (一)轉換負載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分散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;其額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;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定功率之一.五倍以上。 (二)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,應為分散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.五倍以上。 三、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,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,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,依下列規定: (一)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。 (二)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來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,以因應電力網中斷,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。
  3. 裝用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至直流轉換器,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變動者,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: 一、輸出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,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。 二、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,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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