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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-1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一○○○安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及電壓分級為三○安、六○安、一○○安、二○○安、四○○安、六○○安、一○○○安。 二、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,使某一級熔線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熔線座上。 三、每一筒型熔線應標示其額定電壓、額定電流、啟斷電流,及廠家名稱或型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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