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2-2 條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對地電壓超過一五○伏,而相對相電壓不超過六○○伏之Y接直接接地系統,其額定電流在一○○○安以上之每一過電流保護裝置,作為建築物或構造物之主要隔離設備時,應提供設備接地故障保護。但符合下列規定者,不在此限: 一、若未依序斷電將導致額外或增加危害之連續性工業製程。 二、受電設施或幹線因其他規定而設置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。 三、消防幫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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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地電壓超過一五○伏,而相對相電壓不超過六○○伏之Y接直接接地系統,其額定電流在一○○○安以上之每一過電流保護裝置,作為建築物或構造物之主要隔離設備時,應提供設備接地故障保護。但符合下列規定者,不在此限: 一、若未依序斷電將導致額外或增加危害之連續性工業製程。 二、受電設施或幹線因其他規定而設置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。 三、消防幫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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