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62-1 條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插座裝設於下列場所,應裝設額定靈敏度電流為一五毫安以下,且動作時間○‧一秒以內之漏電啟斷裝置。但該插座之分路已裝有漏電斷路器者,不在此限: 一、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○伏以下、額定電流一五安及二○安之插座: (一)浴室。 (二)安裝插座供流理台上面用電器具使用者及位於水槽外緣一.八公尺以內者。 (三)位於廚房以外之水槽,其裝設插座位於水槽外緣一.八公尺以內者。 (四)陽台。 (五)屋外。 二、非住宅場所之單相額定電壓一五○伏以下、額定電流五○安以下之插座: (一)公共浴室。 (二)商用專業廚房。 (三)插座裝設於水槽外緣一.八公尺以內者。但符合下列情形者,不在此限: 1.插座裝設於工業實驗室內,供電之插座會因斷電而導致更大危險。 2.插座裝設於醫療照護設施內之緊急照護區或一般照護區病床處,非浴室內之水槽。 (四)有淋浴設備之更衣室。 (五)室內潮濕場所。 (六)陽台或屋外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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