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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99-6 條

  •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
移動式用電器具插座之額定電壓為二五○伏以下者,額定電流不得小於一五安。但二五○伏、一○安之插座,使用於住宅場所,而不作為移動式之手提電動工具、手提電燈及延長線者,得不受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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